变革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跨境电商立法的良性互
一、 引 言
21世纪以来,随着网络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全球互联网用户数量不断增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变,国际贸易领域亦面临着重大变革,尤其是出现了一种新型业态——跨境电子商务。具体而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支付结算,并主要通过跨境物流运送商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1]68。金融危机后,传统贸易发展缓慢,跨境电子商务对全球贸易发展的贡献日益显著,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新的活力*根据《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2年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收入为3 000亿美元,预计到2018年这一数字将翻番,当前最重要的跨境网购市场主要包括美国、巴西、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和中国等,仅这些国家2018年的跨境电商收入预计可达3 070亿美元,详见 2017年2月6日。。不仅如此,它也正带动全球经济贸易更深层次的变革。跨境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技术促进了国际商品、服务与各要素的自由流动[2]60,使交易手段和交易主体发生了变化,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极大地便利了国际贸易,为各国参与国际分工与协作拓宽了路径,为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新的契机,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合作共赢及资源整体的优化配置,也使消费者有更大的消费选择空间[3]68。从国内情况来看,我国经济发展亦步入新常态,跨境电子商务成为驱动贸易增长的重要支撑因素和促进贸易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 参见李鲲、邵香云《跨境电子商务重构中国外贸产业链》, 2017年2月6日。。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想要紧跟国际贸易新潮流,牢牢把握发展新机遇,就必须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然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和法律规制难题。与传统贸易不同,依托于网络空间的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无边界等重要特点[4]6,既有贸易规则除了在非歧视待遇、原产地标准、市场准入等传统待遇和标准适用上捉襟见肘之外,在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认证、网络知识产权、跨境数据流动等新的法律问题上也存在空白之处,严重滞后于实践发展需求,从而阻碍了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因此,建立一套与国际规则统一的框架体系是跨境电商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而国际法以不完全规范为主,需由国内法规范来完成* 凯尔森认为,“国际法规范多数是不完全的规范;它们需要国内法规范来完成。国际法律秩序是以国内法律秩序的存在为前提的”。参见[美]汉斯·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0页。,国际、国内规则的衔接和配合必不可少,不协调的多重管理会阻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和国内规则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势在必行。目前,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都在不断努力探索和完善跨境电商的相关法律规制,电子商务这一新议题已经成为各国经济贸易谈判的主要议题之一* 如TPP协议、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等,都包含了专门的电子商务章节。。我国亦在积极筹备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地方性立法。在这一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和国内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关于电子商务的国内规则是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基础,又为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在国内的具体落实提供必要保障;另一方面,国际规则的新发展对国内跨境电商立法的完善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两者只有进行持续的良性互动,才能在不断发展完善中趋于协调和统一。质言之,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国际经贸规则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之间的协调与互动,对促进跨境电商的规范化发展十分重要。
二、 跨境电商国际经贸规则及国内立法的变革趋势
既有规则是国际电子商务法律规则创新与发展的基础,复合层次、多样效力和新旧交汇的规则体系是电子商务领域国际、国内法治互动的重要背景,因此,在讨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与国内立法的互动之前,有必要对与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国际经贸规则以及国内立法进行简要梳理,以便了解其最新动态及变革趋势。
(一) 多边层面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多边贸易平台。WTO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典例[5]148,建立和完善WTO体制下的电子商务规则对规范和促进全球跨境电商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