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仲裁中中国企业的法制角色提升
仲裁是在法庭外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具有公正、便捷、时间和经济成本低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国际合作中的企业所青睐。尤其是在国际经贸合作中,来自不同国家的合作企业在产生经营、产权等纠纷时往往通过国际贸易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这种第三方或第三国参与的仲裁方式,首先节省了时间成本,比法庭判决方式大大缩短了调解时间,而且规避了法庭判决的属地原则所可能造成的地域法律差异。另外,仲裁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仲裁决议,是因其有明确和完善的仲裁程序、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间贸易合作领域越来越广泛,在国际经贸合作的合同中,仲裁条款已经成为各国企业间合作的必备。目前,仲裁方式之所以有较之法院判决更为有效的执行力,是由于全世界已有148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等大多数国家,仲裁裁决都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脚步加快,自从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顺应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发展机遇,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脚步也不断加快。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的增多,中国企业同外国企业和外国政府间在进出口、工程项目、产品加工等领域的经贸合作愈加紧密。但是由于中国的企业文化传统、管理制度和发展思路同国外企业和文化的差异,在合作中产生的各种分歧、争端是客观存在的。而近年来有中国企业参与的国际仲裁案件中,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企业时常遭遇挫折。例如2014年1月,美国美洲豹能源公司向新加坡提起的仲裁申请中判定中国中机新能源公司违反了《总包合同》的约定,裁决中机公司向美洲豹公司进行赔偿合同损失金额,以及相关利息和费用。最近较受关注的案例则是在2018年10月31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发布声明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中国红牛维他命的经营期限为20年,即将到期,而中国红牛公司对结果否认,此案正处于进一步争端中。
一、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面临的一些问题
过去十多年间,中国企业在国际仲裁中遭遇的败诉和赔偿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而有些案件虽然胜诉,却由于仲裁费用和时间成本的付出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国际贸易、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在西方国家的历史较长,相关法律和服务较为完善,而中国企业在面对仲裁时由于文化背景和现实情况等原因,往往显得不够专业和擅长,这其中也存在多种原因。
(一)语言、文化背景差异。首先,在与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相比,中方企业的律师和法律团队在材料准备、语言陈述方面都处于劣势。即使聘请外籍律师,在吸收中文材料方面也难免在语言细节上有失偏颇,国外的仲裁机构多是由外籍仲裁员组成,对中国文化和法律的生疏也易使中方企业不利;其次,中国企业立足于国内的历史文化背景,往往在订立契约和合同时不够细致,很多企业有“求和”、“买卖不成仁义在”等传统思维,与西方企业立足法制,重视法律的思维有较大差距。这导致中方企业在以往的国际仲裁案件中多处于被告的地位,在执行合同条款时没有时刻冠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思想。
(二)中国企业的法律部门建设不完善。中企的法律部门多为外聘或代理人,在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没有根据业务门类、国外当地背景进行有的放矢的法律准备和服务。法律顾问人员多是在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和实体订立合同时进行检查和服务,有些企业的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由于在国际经贸领域专业性的欠缺,对有可能产生争端和解决争端的附加条款所具有的法律意义、风险认知不足,即使在意识到条款重要性的前提下,但由于欠缺争端分析能力和模拟争端解决场景、设计争端解决方案的专业能力不足而导致合同风险。在合同的执行期间,在与当地企业接触过程中,没有进行法律方面的跟进和配合,致使后来出现由于执行人员对合同细节的不理解、对当地法律的不理解等情况所造成的违法状况。
(三)中国企业对于国际贸易仲裁的重视性不足。有些中国企业在成为贸易争端仲裁被申请人时,没有积极有效地进行材料准备、法律支持等措施。消极的应对态度、法务证据材料递交不准时,导致了中国企业败诉的可能性。相比于国内经贸仲裁的重视争端双方的实体公正,国外的经贸仲裁机构的行事情况则不同,仲裁庭的仲裁程序、时间方面被仲裁员严格执行,如果当事人双方不遵守仲裁程序、不积极应对仲裁要求,很可能导致程序失权。例如,仲裁庭在最后举证期限的时间期内,如果当事人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并按时提交,就将失去举证机会。在积极配合仲裁庭程序的同时,按照仲裁要求准备有利于自身的程序性方案,才是积极应对确保仲裁结果有利的策略。按照国际经贸规则,在确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也可提出申请管辖权异议、仲裁员回避或者申请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