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贸法制改革的路径与困境反思<sup>*</sup
一、国际经贸法制改革需求与多边立法困境
1947 年《关贸总协定》生效以来,多边贸易谈判及治理成效显著,形成了以“多边主义”、“自由贸易”、“非歧视”为关键词的全球贸易秩序。但半个多世纪之后,国际经贸法治环境发生变化,多边治理虽未分崩离析,但因不符全球经贸与国际法治的发展需求而丧失推动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动力。那么21 世纪国际经贸法制究竟产生了哪些改革需求,WTO 又因何丧失多边谈判及立法的动力?
第一,全球经贸模式及价值链的改变产生了新议题谈判的需求。21 世纪离岸外包及价值链整合取代成品贸易成为主要经贸形式,由此产生了对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进行多边立法的需求。与此同时,各国在价值链中的地位亦发生改变。发达国家的竞争优势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和技术贸易,因而在多边谈判中提高发展中国家服务业及投资开放水平,扩大并延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年限,改善发展中国家反腐立法及提高行政透明度等新议题进入多边贸易谈判,并成为发达国家推动国际贸易法制改革,重塑国际经贸规则的利益所在。
第二,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需对传统国际经贸法制内容进行重构。当前超过一半的跨境服务贸易是通过信息及通信技术完成的,这促进了远程通信、计算机服务、金融分析及数据增值服务、建筑设计、保险、教育、出版、医疗等产业的迅速增长。据统计,依靠数据跨境移动所发生的产品及服务贸易每年促进全球经济增长超过1 万亿,美国为最大的受益者。1Gary Clyde Hufbauer, J. Bradford Jensen, and Sherry Stephenson, Framework for International Service Agreement,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12, p.17.数据逐渐成为原材料、劳动力及资本之外的新生产要素。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之后,发达国家意图通过“服务贸易新谈判”(GATS2000 谈判)扩张本国服务贸易的网络技术优势。但网络技术的南北发展不均,以及网络开放对国家安全、公共道德、金融监管、隐私保护等产生的风险使该领域的规则重构困难重重。
第三,跨国企业与非政府组织的政策介入需求渐强,推动多边及区域贸易规则进行改革,以反映“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的民主原则。2Joost Pauwelyn, When Structures Become Shackles:Stagnation and Dynamics in International Lawmaking,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4,25(3), p.735.跨国企业和非政府组织认为,传统经贸法治倘若仅反映“国家同意”的国际法治权威,仅为“薄民主”;只有反映专家、知识分子及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等意见的民主方为“厚民主”,3Helmut Willke, Smart Governance, Governing the Global Knowledge Society, New York: Campus Verlag, 2007.方可克服经济学功利主义的短视,对非贸易利益体现足够的关切,实现宪政正义。4Ernst-Ulrich Petersmann, Multilevel Governance Problems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14, 17(2), p.233.然而,现有多边贸易谈判由政府驱动和主导,由此产生的经贸规则非由公民同意的民主代表作出,也未经公正独立法庭对政府权力政治以正义原则加以限制,充其量只反映外交手段下的合法权威与法律确信,5同上。因此应根据“利害关系人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重塑。
可见,贸易模式的改变、信息技术及跨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塑国际经贸规则的需求,但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化使WTO 在既有治理结构下无法推动多边贸易谈判。由此,在学者及成员方的建议下,WTO 针对其日渐衰退的立法功能尝试改革,而以美欧为首的发达国家亦另起炉灶,借助于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重塑国际经贸规则,形成了国际经贸法制改革的多边及区域路径。
二、国际经贸法制改革的多边路径与困境
(一)“小多边”谈判改革的成效及反思
东京回合以诸边协定为代表的俱乐部式合作曾因偏离协商一致的国际法治精神,为各成员方及学界所诟病,故在乌拉圭回合中被克制。但21 世纪多边谈判因协商一致原则举步维艰,对其改革的呼声渐起。一些学者主张WTO 应放弃多边协定的一揽子接受模式,发展可容忍成员方开放义务差异的“可变结构”,6英文原文为Variable Geometry,指WTO成员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协定下的义务进行选择性承担,广义上包括缔结诸边协定,《关贸总协定》授予发展中国家的“更优惠待遇”,第24条所授权的区域贸易协定等。Rafael Leal-Arcas,The Frag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Is Now the Time for Variable Geometry, Journal of World Investment and Trade, 2011,12(2), p.177.以诸边协定及区域协定推进贸易自由化,或彻底改革其决策机制,引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加权投票制。7托马斯·柯蒂尔:《一种WTO决策制定的双层次分析法》,黛布拉·斯蒂格主编:《世界贸易组织的制度再设计》,汤蓓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54页。然而,完全放弃多边贸易治理或协商一致原则从根本上背离了WTO 建立的初衷。为适应时代发展并构建灵活的新多边合作网络,8Slaughter, Anne-Marie, A New World Order,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 p.2.WTO 在“可变结构”及多边治理之间发展出一种新的谈判模式——“小多边”谈判,对协商一致原则进行微调。